技術參數
ABR
?評估方法: 噪音加權平均法和內置模板匹配
?刺激聲強度: 35、 40 或 45 dB nHL短聲
?刺激速率: 約 80 Hz
?輸入帶寬: 70 Hz 到 4 kHz
?阻抗測試范圍: 1 到 99 k? 測試可接受阻抗< 12 k?
?阻抗檢測: 在測試之前和測試過程中進行檢測
?顯示: 統計圖形、測試進度、 腦電EEG 水平、 ABR信號檢測概率
?電極類型: 一次性水凝膠電極
尺寸
?約 202 x 73 x 30 mm (8 x 2.8 x 1.2 in)
重量
?約 240 g (8.5 oz),不包括電池
?280 g (9.9 oz),包括電池
顯示屏
?類型: 彩色液晶觸摸屏
?尺寸: 89.4 mm (3.5 in)
?分辨率: 240 x 320 像素
?背景光類型: LED,可調
?電阻式觸摸屏控制鍵
丹麥爾聽美耳聲發射測試儀
’技術流程
(一)篩查。
1.正常出生新生兒實行兩階段篩查:出生后48小時至出院前完成初篩,未通過者及漏篩者于42天內均應當進行雙耳復篩。復篩仍未通過者應當在出生后3個月齡內轉診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聽力障礙診治機構接受進一步診斷。
2.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NICU)嬰兒出院前進行自動聽性腦干反應(AABR)篩查,未通過者直接轉診至聽力障礙診治機構。
3.具有聽力損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即使通過聽力篩查仍應當在3年內每年至少隨訪1次,在隨訪過程中懷疑有聽力損失時,應當及時到聽力障礙診治機構就診。新生兒聽力損失高危因素:(1)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NICU)住院超過5天;
(2)兒童期聽力障礙家族史;
(3)巨細胞病毒、風疹病毒、皰疹病毒、梅毒或毒漿體原蟲(弓形體)病等引起的宮內感染;
(4)顱面形態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體重低于1500克;
(6)高膽紅素血癥達到換血要求;
(7)病毒性或細菌性腦膜炎;
(8)新生兒窒息(Apgar評分1分鐘0-4分或5分鐘0-6分);
(9)早產兒呼吸窘迫綜合征;
(10)體外膜氧;
(11)機械通氣超過48小時;
(12)母親孕期曾使用過耳毒性藥物或袢利尿劑、或濫用藥物和酒精;
(13)臨床上存在或懷疑有與聽力障礙有關的綜合征或遺傳病。
丹麥爾聽美耳聲發射測試儀
通訊接口
?數據傳輸:主機與塢站紅外連接, 塢站USB與計算機USB聯機,數據批量傳輸
?標簽打印機:RS232接口
運輸與存放環境要求
?溫度范圍: -20 – +60°C (-4 – 140 °F)
?濕度范圍: 20-80 % 相對濕度,不結露
?氣壓: 500 hPa 到 1060 hPa
工作環境要求
?溫度范圍: 10 – 40°C (50 – 104°F)
?濕度范圍: 30-80 % 相對濕度,不結露
?氣壓: 600 hPa 到 1060 hPa
?預熱時間 < 20 秒,注意在寒冷環境中存放時應延長預熱時間
丹麥爾聽美耳聲發射測試儀
4.在尚不具備條件開展新生兒聽力篩查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新生兒監護人在3個月齡內將新生兒轉診到有條件的篩查機構完成聽力篩查。
5.操作步驟。
(1)清潔外耳道;
(2)受檢兒處于安靜狀態;
(3)嚴格按技術操作要求,采用篩查型耳聲發射儀或自動聽性腦干反應儀進行測試。